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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汉民初字第6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邵洪唤与陈西永、陈西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汉民初字第6017号原告邵洪唤。委托代理人刘东清,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西永。被告陈西刚。委托代理人田郝亮,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忠宝,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洪唤与被告陈西永、陈西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洪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3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朝铭审 判 员  张建岭人民陪审员  杜春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