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行非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库伦旗林业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伦旗林业局,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库行非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赵哲芳,局长。被执行人霍珍,男,65岁,汉族,现住库伦镇西沟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林业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林罚书字(2013)第3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责令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书中第一项罚款8580.00元行政处罚与库伦旗水务局作出(库)水保罚字(201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面积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被执行人霍珍责令恢复林地原状强制执行。由库伦旗人民政府指定执法机构组织实施。二、不准予对被执行人霍珍罚款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本院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包峰俊审判员 陶万春审判员 包万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