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德权与范有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权,范有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83号原告:陈德权,男,汉族,职工。被告:范有才,男,汉族,退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权诉被告范有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0元,由原告承担615.00元,退回原告61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