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磐民二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德权与范有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权,范有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83号原告:陈德权,男,汉族,职工。被告:范有才,男,汉族,退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权诉被告范有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0元,由原告承担615.00元,退回原告61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