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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广深与被博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深,博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深,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博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赛春霞,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广深与被执行人博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威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6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威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赛玉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