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周毅与朱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朱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790号原告周毅,居民。委托代理人邹锡官。被告朱晓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与被告朱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毅以双方就借款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撤回对被告朱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周毅负担。审判员 徐冬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春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