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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向丰违法占地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国土资源局,郭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丁贺成,局长被执行人郭向丰,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向丰违法占地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非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郭向丰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非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璞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