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坑黄麻岭塑料厂,谢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余锦华。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坑黄麻岭塑料厂,住所地为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谢叶祥。被执行人谢叶祥。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坑黄麻岭塑料厂、谢叶祥人民币4959154.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凯执行员 翟炳坤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