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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13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黎琪国,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男,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