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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菏泽伯特利置业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商初字第358号原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红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伯特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福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伯特利置业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