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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南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南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用油锯砍伐其管护山上洼脑的林木,随后烧制木炭7443.5公斤,折合立木蓄积74.44立方米。2013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以6000元买下同村刘某甲自留山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随后烧制木炭5347公斤,折合立木蓄积53.47立方米。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黄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孙某甲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称重记录,鉴定意见书,林权证复印件,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许可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烧制木炭,共砍伐立木蓄积127.9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管护山上林木烧制木炭,共烧制木炭7443.5公斤,经鉴定折合木材蓄积74.44立方米。2012年8月,十里坪镇梁家坟村村民刘某甲以10000元买下同村村民苏某某自留山上的树木,2013年6月份,刘某甲又以6000元的价款将该山上的树木转卖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山上的树木砍伐烧木炭,共烧制木炭5347公斤,经鉴定折合木材蓄积53.47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举书证明,案件来源于叶某甲实名向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举报。2、户籍证明证明,黄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3、证人黄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底,他们组的黄某甲将其烧制的六、七千斤木炭存放在他家的老房子里。黄某甲烧制木炭的树木是砍伐其自己管护山上的树木。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他以10000元买下本村村民苏某某自留山上的树木准备自己用,期限为一年,后来因为忙一直没有砍伐。2013年6月,黄某甲找到他说想让他把那块山林转让给其烧制木炭,他想到自己也没时间砍,马上也到期了,于是他们就达成协议,他以6000元的价格将该山上的树木转让给黄某甲,并协商到期后由黄某甲找苏某某再协商,他不再管了。就这样,黄某甲就开始在那面山上烧木炭,他估计一共烧有六七千斤木炭。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刘某甲曾以10000元的价格买下苏某某自留山上的树木。6、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黄某甲的家庭比较困难,上有老下有小,出门打工也没门道,于是就在家里砍树烧了一些木炭。其烧木炭是从2012年10月开始的,开始烧是在其自己的山林上洼烧的,第二年七八月份又在本组村民苏某某的山林上烧了一点木炭。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黄某甲采伐树木的第一现场位于十里坪镇梁家坟村疙瘩坪组(原新开岺组)黄某甲家上洼脑个人自留山。第二现场位于十里坪镇梁家坟村疙瘩坪苏某某后洼排自留山。黄某甲存放木炭地点状况。8、现场称重笔录证明,黄某甲现存的木炭共有22181斤。9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黄某甲采伐上洼脑林木烧制木炭7443.5公斤,折合木材蓄积74.44立方米。2013年黄某甲购买本组叶某乙(苏某某的丈夫)自留山林木烧制木炭5347公斤,折合木材蓄积53.47立方米。10、自留山使用证、转让合同书证明,刘某甲购买苏某某自留山上树木情况。11、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自留山上的林木和购买林木共计127.9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数量巨大。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德清审 判 员  黄艳华人民陪审员  江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