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农民。被执行人:方某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