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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农民。被执行人:方某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