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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廷兰与陈太林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廷兰,陈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426-4号申请执行人:徐廷兰,农民。被执行人:陈太林,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7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存款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