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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良红与汤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良红,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吕良红。被执行人汤莲。申请执行人吕良红与被执行人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良红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汤莲自行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良红借款2000元。被执行人现无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执民字第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