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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二终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素琴与赵玉琴、赵慧琴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1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茜,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 金审 判 员  谢宏勋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