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岑德忠与戎欢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德忠,戎欢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34号��告:岑德忠。委托代理人:杨杰。被告:戎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德忠诉被告戎欢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德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岑德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章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