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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兴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均。委托代理人江远均。被告深圳市宜兴文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宜兴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武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