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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36号原告林某。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王江永,容城县大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林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长  贾艳明审判员  李国恋审判员  王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