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郜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西丰县成平满族乡石城村民委员会诉张志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成平满族乡石城村民委员会,张志清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郜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西丰县成平满族乡石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涛,系石城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白长蕊,系石城村三组组长。被告:张志清,男,1963年9月26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成平满族乡石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志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私下和解,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丰县成平满族乡石城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丰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都业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