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二初字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德国、邓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德国,邓兵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42-2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罡,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许德国,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兵花,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德国、邓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28.5元,由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