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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400号廉某某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廉某某,河南省武陟县人。被告牟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廉某某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廉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廉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显超审 判 员  沙 啸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