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400号廉某某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廉某某,河南省武陟县人。被告牟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廉某某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廉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廉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显超审 判 员 沙 啸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