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8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黄世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8114号原告马新民,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国英(原告之女),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被告黄世奎,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傅乃芝,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民诉被告黄世奎、傅乃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马新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黄世奎、傅乃芝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民要求撤诉的申请与被告黄世奎、傅乃芝要求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新民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黄世奎、傅乃芝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新民负担(已交纳),反诉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黄世奎、傅乃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奉一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