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袁生梅与杨顺德、冯全喜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生梅,杨顺德,冯全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袁生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杨顺德,男,回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冯全喜,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生梅与被告杨顺德、冯全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生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生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生梅负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