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少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司某甲与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甲,司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铜少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司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任某(系原告之母亲),女,198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司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甲诉被告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司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司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宇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