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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少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司某甲与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甲,司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铜少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司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任某(系原告之母亲),女,198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司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甲诉被告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司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司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宇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