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妍诉被告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妍,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周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恒平,系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法定代表人朱青崧,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妍诉被告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妍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元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