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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穆开才诉被告吴从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开才,吴从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50号原告穆开才,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吴从会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开才诉被告吴从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开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从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开才撤回对被告吴从会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70.00元,由原告穆开才负担。审判员  袁中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