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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诉保字第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魏昕与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昕,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保字第015号申请人魏昕。被申请人王建立。申请人魏昕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建立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建立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建立名下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魏昕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魏昕名下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予以查封。保全费220元,申请人魏昕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舒文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封的不超过三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六个月),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