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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圭角与肖振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圭角,肖振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678-1号原告郑圭角。被告肖振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密支公司。原告郑圭角与被告肖振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保险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