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法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安卫东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卫东,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安卫东,系邯郸县东盛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03号。法定代表人:陈洪臣。本院在执行安卫东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