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生。被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5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