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李丽与李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丽;李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李丽,农民。被告李传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李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