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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李丽与李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丽;李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李丽,农民。被告李传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李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