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星军与梁星军、梁克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星军,梁克暖,梁星晖,梁春秋,梁国友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04号原告: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荷妹。委托代理人:周美丽。被告:梁星军。被告:梁克暖。被告:梁星晖。被告:梁春秋。被告:梁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星军、梁克暖、梁星晖、梁春秋、梁国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