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潘月明与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月明,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潘月明,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老公安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7090855-9。法定代表人:崔世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潘月明因与被申请人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2万元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芮庆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