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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云华诉黄莉、王冀辉、XX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谢云华委托代理人邹友良,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莉被告王冀辉法定代理人黄莉(被告之母),被告XX林(被告王冀辉之祖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华与被告黄莉、王冀辉、XX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云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谢云华负担。审 判 长  肖勇为审 判 员  陈锡凯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