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长君与赵永波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君,赵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王长君,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3委**组**号。身份证号码为被申请人赵永波,男,1963年1月8日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15委**组***号。身份证号为申请人王长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永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工资卡帐号为6217001070001698584中的存款30,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永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工资卡帐号为6217001070001698584中的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准支取。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