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开民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美霞与赵后伟、许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霞,赵后伟,许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开民初字第0852号原告徐美霞。委托代理人庄寒,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后伟,男,1963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3********,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金三角装饰城*号楼***室。被告许秀珍。原告徐美霞诉被告赵后伟、许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美霞的委托代理人庄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后伟、许秀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美霞诉称:2013年11月16日被告赵后伟向原告借款现金70000元,被告称用于生意周转,并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至今被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后伟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后伟、许秀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后伟于2013年11月16日向原告徐美霞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中载明于2014年9月1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赵后伟与被告许秀珍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除外。对于原告主张的7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合情合理,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后伟、许秀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美霞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赵后伟、许秀珍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5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