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郑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是自由恋爱,1988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8年,被告因为孩子教育问题打了我。被告心胸狭隘,而且越来越严重。2014年2月,在我睡着的情况下被告又无故打我,后来我报警了。2014年8月,被告在我工作的园区把我打了,我也因此被雇主解雇。2014年9月,我去了开原市姐姐家中,被告在两个月内去开原市跟我吵了三次架,打我、抢我的东西。2014年12月26日被告再次打我。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王顶辉17周岁,归原告郑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直到学业终止;原、被告平分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137号281(建筑面积为36.37平方米)。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与原告结婚以来一直对她很好。夫妻之间难免吵架,我与原告吵架也是正常的,我也是想好好过日子,没有离婚的想法。我与原告现在还住在一起,我不知道原告起诉离婚,法院通知我才知道。我与原告聚少离多,原告两三个月回家一次,所以有时候难免发生争吵,但是我没有故意打原告,每次原告也动手打我,我觉得就像夫妻之间的争吵,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我们有两个孩子,考虑两个孩子还没有结婚,其中一个还未成年,我也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于1988年3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有一女王硕晖(1990年7月12日出生)、一子王顶辉(1997年3月30日出生)。原、被告于婚后取得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137号281(建筑面积为36.37平方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自愿结合,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多从家庭长远利益考虑,加强思想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相信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姝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