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史可勤与李显锋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可勤,李显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史可勤,。被申请人李显锋。申请人史可勤与被申请人李显锋借款合同纠纷,史可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李显锋在酒泉市肃州区金泉路园门店进行财产诉前保全。并以丈夫王宗涛名下座落在金塔县解放路住宅楼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可勤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显锋在酒泉市肃州区金泉路门店的转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