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明刚与重庆齐悦安康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刚,重庆齐悦安康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2697号原告李明刚,男,生于1964年1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向中海(特别授权),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齐悦安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文峰街道中吉街41号东巍苑,组织机构代码78158108-9。法定代表人李权,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刚与被告重庆齐悦安康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明刚负担。审判员 蒋家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