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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刘某,女,29岁。委托代理人金正海,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天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