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万燕与万勇刚、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燕,万勇刚,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万燕,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万勇刚,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395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7471-X。法定代表人:万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武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万勇刚、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勇刚、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37476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