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万燕与万勇刚、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燕,万勇刚,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万燕,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万勇刚,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395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7471-X。法定代表人:万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武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万勇刚、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勇刚、江西阳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37476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