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伍辉、黄东云等与谭惠华、韦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401-2号申请执行人伍辉,1974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黄东云,1971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谭惠华。被执行人韦维。申请执行人伍辉、黄东云与被执行人谭惠华、韦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91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惠华、韦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执字第1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飞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