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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万金与被执行人戴诗福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万金,戴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贾万金。被执行人戴诗福。申请执行人贾万金与被执行人戴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戴诗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贾万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830.00元,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