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邓卫星与苏宝峰、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卫星,苏宝峰,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邓卫星,男,45岁。被告苏宝峰,男,32岁。被告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苏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卫星诉被告苏宝峰、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卫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卫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汪张领的担保物:汪张领的焦房权证中站字第20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征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筱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