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冯某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冯某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汉族,。被上诉��(原审原告):冯某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金玉,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上诉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上诉人吴某已向本院预交300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光新审 判 员 陈琪奕代理审判员 钟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富华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