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艳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艳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艳侠,女,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艳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自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