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简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57号原告简某,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郑林娜,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简某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益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