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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简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57号原告简某,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郑林娜,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简某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益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