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程超与宋之臣、孙言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超,宋之臣,孙言生,孙红国,霍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程超,农民。被执行人:宋之臣,农民。被执行人:孙言生,农民。被执行人:孙红国,农民。被执行人:霍新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超与被执行人宋之臣、孙言生、孙红国、霍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言生、孙红国、霍新旺已自动履行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所承担各项费用的75%,申请执行人程超撤回对孙言生、孙红国、霍新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孙言生、孙红国、霍新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