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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4249号原告王小芳,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吴亚嵘,任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小芳诉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桂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经营销售五金水电配件,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因需要相关五金水电配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王小芳购买五金水电配件。过后原告依约把货物交付给被告,从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经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五金水电配件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1997.5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王小芳货款人民币61997.5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芳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适格当事人;2.付款审批单、收款收据、销售清单等凭证,证明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五金水电配件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1997.5元的事实。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原告诉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五金水电配件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未能偿还所欠货款,应当承担偿还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泉州盛亚机电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芳货款人民币6199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文键审 判 员  杨岩成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杰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