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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万德与被执行人张治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万德,张治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许万德,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治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许万德与被执行人张治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万德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治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许万德劳务工资4000元。被执行人张治春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