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石焕武与刘小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焕武,刘小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石焕武,男,1953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邹庆杰,女,1955年8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乐亭县。被告:刘小朋,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石焕武与被告刘小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悦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焕武委托代理人邹庆杰与被告刘小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焕武诉称:2014年4月24日4时5分许,原告石焕武驾驶摩托车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檀庄路口东时,与对向行驶被告刘小朋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石焕武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石焕武与刘小朋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等共计57271.88元。被告刘小朋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系机动车,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首先在视同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赔偿50%。因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243.44元。被告刘小朋辩称:被告刘小朋系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的车主,该拖拉机是农用车也未投保交强险,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是事实,被告刘小朋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小朋赔偿的数额被告负担不起。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4时5分许,原告石焕武驾驶摩托车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檀庄路口东时与对向行驶被告刘小朋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石焕武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焕武、刘小朋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石焕武受伤后在乐亭县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4年6月23日,经乐亭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石焕武伤情属轻伤一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陆个月。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伍仟伍佰元。自受伤之日起需壹人护理叁个月。原告石焕武发生交通事故前系乐亭县渤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户,误工费参照2014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行业职工工资标准,按每日89.16元计算。原告石焕武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21692.88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55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850元,护理费5567.40元,误工费16048.80元,法医鉴定费1615元,交通费400元,以上共计51674.08元。被告刘小朋系其所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的车主,该事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上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石焕武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刘小朋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石焕武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焕武、刘小朋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被告刘小朋的事故车辆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对于原告石焕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刘小朋按交强险的规定在视同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刘小朋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朋在视同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石焕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33631.20元;赔偿原告石焕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8042.88元的50%计9021.44元,以上共计42652.6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石焕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小朋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於垚旭 微信公众号“”